福建人社局
关于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人事局:
鉴于我省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同级政法委合署办公,经研究,同意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干部,按公安干警的工资标准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限于省、地、市、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在编在职干部。
二、工资套改办法,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65号文附表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闽人薪[1991]9号文附表的对应关系执行。
三、审批权限,副厅级干部经省人事局审核后,按其管理权限审批;其他干部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四、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起执行。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九一年十 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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