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关于调整省直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2006)1号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调整省直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
二、离休干部中属于植物人、全身瘫痪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其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
三、符合以上情况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医生出具证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其护理费分别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享受护理费的离休干部,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单位应停发护理费。
五、本通知从2006年8月1日开始执行,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
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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