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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地税发[2004]153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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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徐地税发[2004]153号
文件名: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地税发[2004]153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4]153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4]153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2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新版、旧版发票的衔接
  按照省局《通知》精神,从2004年11月1日起,我市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电脑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同时原手工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停止使用。《联运发票》实行机打(平式)开票。各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做好旧版联运发票的缴销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11月1日起正式使用《联运发票》,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文件,加大宣传力度。
  (二)我市《联运发票》使用全市统一的税控软件开具。各单位应会同软件公司及时组织对用票单位的培训,做到培训到户,辅导到人,并监督用票单位建立发票的保管和开具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联运行业用票单位购票资格的认定工作,以此次换版为契机,对以往认定过的用票人采取"回头看"的办法,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用票人立即取消其购票资格,责令其使用《徐州市通用发票》或者《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
  (四)各单位根据实际用量在每个季度末15日前将下季度发票用量上报市局征管处。
  (五)各单位在12月20日前将已收缴的旧版联运发票登记造册审核无误后销毁,并将清单上报市局。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略)
  二ΟΟ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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