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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4]22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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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地税函[2004]227号
文件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4]22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10-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4]22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4]227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0月26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率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4]158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和《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对你们提出的建筑施工单位到外地承接施工工程所涉及的城建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建税实际纳税地的适用税率为准,无需回纳税人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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