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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企业社保费阶段性减免优惠再加码!快来看看,是否与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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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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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3 14:4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防城港税务
标题: 【重大利好】企业社保费阶段性减免优惠再加码!快来看看,是否与你有关!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TY2NzIxNg==&mid=2657898448&idx=4&sn=b6ea22411d34f10cd91ea01336ae86cd&chksm=8b6633afbc11bab9b61a3845612684ffcaa22d759c423562ad93353087d802f33d1a35c6bbd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13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9 09:38 编辑

今年2月,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自2月起对企业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实施“免、减、缓”。最近,三部门再次联合发文,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其中,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同时在原来的政策内容上,还增加了几项优惠,覆盖的参保人群更广,惠及低收入企业职工个人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且优惠力度更大。
具体主要有哪些优惠呢?快来一起看看吧!

01
优惠期限延长

  • 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优惠时间长达11个月。
  •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优惠时间长达5个月。
  •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

02
个人缴费部分也可缓缴

上述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可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

03
缴费基数下限不变

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即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仍为2955.1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04
个人身份参保可缓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暫缓缴费。


以下几个小贴士,请您收好:
1.新的延长政策中,三项社保费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而职工医疗保险费按照原来的阶段性减免政策执行。
2.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如果已经全额缴纳了5、6月份的三项社保费的,社保机构和税务部门将根据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既可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具体执行以当地正式出台的实施办法为准。
3.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的,不需要履行申请手续,但应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4.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划分标准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编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服中心(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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