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7474
  • Tax100会员 34072
查看: 737|回复: 0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6]6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3099
2020-7-13 11: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财税[2006]6号
文件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6]6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苏财税[2006]6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苏财税[2006]6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地下建筑的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价×50%×(1-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价×70%×(1-30%)×1.2%。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略)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