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回购”业务营业税处理?
[案例]1300003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4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售后回购”、“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 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