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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4]3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开展医疗保险“暖流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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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4/1/7/art_57242_3713.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发[2014]3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4]3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开展医疗保险“暖流行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开展医疗保险“暖流行动”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全省各地人社部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部署要求,推动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承诺事项,经研究,决定于2014年春节前在全省医保经办机构继续开展医疗保险“暖流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任务
利用春节前的时间,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积极做好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大重病患者等各类参保群体2013年度医疗费用结算工作,探索建立惠民服务的长效机制。
二、具体举措
(一)限时结算2013年度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应于2014年1月30日前完成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2013年度异地就医费用报销工作。各地要完善异地结算服务窗口、安排专人受理业务、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采取手机短信、寄送慰问信等方式告知异地居住参保人员报销医药费的相关程序。对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费用要即时审核报销、支付到位,并将结算情况通知参保人。
(二)做好大重病患者年度费用报销工作。各地应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做好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工作,减轻大重病患者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已开展城乡大病保险试点的地区要按相关政策做好大病费用报销工作。要积极落实特药待遇,对符合特药待遇条件的参保患者及时核发待遇证,对参保患者垫付的符合特药报销规定的费用,及时按照要求进行结算。
(三)为参保人员开展“暖流”特色服务。各地要安排人员深入街道社区和居民家庭对参保人员进行春节期间的走访慰问,重点关心大重病患者医疗保障情况,并协调解决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三、有关要求
各市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区、县(市)的工作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各项惠民举措,切实维护好参保人员的合法利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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