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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办函[2014]63号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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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4/6/17/art_57242_3827.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办函[2014]63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办函[2014]63号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解释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6-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解释的通知
苏人社办函[2014]6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解释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4】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社会保险待遇反欺诈工作。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解释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4】63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6月12日


附件下载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解释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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