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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4]255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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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4/8/25/art_57242_3477.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发[2014]255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4]255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8-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25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管单位:
根据省统计局统计,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7985元。据此,现就2014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712015630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32元。
二、自20149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4496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2899元执行。
考虑到各地私营企业均占有一定比例,且低收入群体客观存在,允许执行上述下限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2013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564元确定;2013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299元确定。
省农垦企业、省监狱戒毒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标准可按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公布的标准执行,其他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2899元执行。
三、各地参保职工201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确定后报省厅备案。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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