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社局
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业绩突出的国际商务从业人员中开展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职称[2015]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业绩突出的国际商务从业人员中开展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在业绩突出的国际商务从业人员中开展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的要求,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和发挥我省商务领域各类专业人才,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研究,在全省业绩突出的国际商务从业人员中开展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从事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国际商务运营等涉外经营业务的国际商务从业人员。
二、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所在企业讲求诚信,依法纳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连续三年无明显违法违规记录,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具有较好的盈利水平;并且申报人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好工作业绩。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或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且提供反映本人能力和业绩的专业报告1篇(3000字以上)。
(二)职务及业绩要求
1、任企业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及相应职级满5年,业绩要求:
(1)贸易型企业:所在企业近三年来年均实现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苏中地区800万美元以上、苏北地区600万美元以上);
(2)服务型企业:所在企业近三年来年均实现营业额1000万人民币以上(苏中地区800万人民币以上、苏北地区600万人民币以上);
(3)投资型企业:所在企业近三年来累计实现对外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上(苏中地区400万美元以上、苏北地区300万美元以上)。
2、任企业部门经理满8年,业绩要求:
(1)贸易型企业:所在部门近3年来年均实现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
(2)服务型企业:所在部门近3年来年均实现营业额1000万人民币以上;
(3)投资型企业:所在企业近3年来累计实现对外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上,且所在部门为对外投资的业务具体实施部门并发挥主要作用。
3、任企业业务经理满8年,申报人取得相应中级职称满4年,业绩要求:
(1)贸易型企业:个人近3年来开展涉外业务,年均实现进出口额800万美元以上;
(2)服务型企业:个人近3年来开展涉外业务,年均实现营业额800万人民币以上;
(3)投资型企业:所在企业近3年来实现累计对外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上,且个人直接参与对外投资业务并发挥重要作用。
(三)其他要求?
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所在企业目前至少拥有1个(件)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或者目前至少拥有1个省商务厅确定的出口品牌(限董事长、总经理申报使用);或者所在企业近5年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限董事长、总经理申报使用);或者在其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期间,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行业相关奖项及项目所在国(区域)的国际奖项等。
2、申报人近5年内获市(厅)级以上行业相关奖项;或者所承担项目获所在国(区域)的行业相关奖项;或者被评为县(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等。
3、申报人在创新商业模式、开拓国际市场、重大商务谈判、应对贸易摩擦及处理涉外经济纠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三、申报、审核及考核认定程序
(一)个人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部门和省属企业分别成立审核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省商务厅。?
(三)由江苏省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认定。
(四)认定通过的人员名单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认定结果,颁发统一印制的江苏省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证书。?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在业绩突出的国际商务从业人员中开展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苏职称〔2007〕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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