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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闽人社文〔2012〕146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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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1407/t20140724_911000.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闽人社文〔2012〕146号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闽人社文〔2012〕146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2〕146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政策法规处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起草的,由本厅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本厅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规范,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奖惩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会议纪要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可操作性,并注意政策之间的协调,保持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虽有规定但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二)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六条 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后,由经办人起草,由起草单位主要领导核稿签字。
厅直属单位起草、以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并事先征求相关业务处室的意见。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内容与其它处室单位职权有交叉或相关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征求相关处室单位的意见。对起草内容有不同意见无法取得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协调建议交由政策法规处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处提请起草单位分管领导决定。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本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各界的意见,对反馈的意见、建议要认真进行研究处理。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形成草案后的规范性文件,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是否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
(四)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厅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政策法规处提出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单位应认真采纳。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单位提交厅办公室对公文格式、用语等方面的规范性进行审查,呈报分管厅领导审核。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提请厅长签发。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厅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由厅长签发。
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起草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文件送交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起草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起草说明提交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文字号,生效日期以及发布形式。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应对起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应于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每年1月31日前,政策法规处应按规定将本厅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起草单位在期满前2个月内,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牵头每2年对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厅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政策法规处提出整改建议;逾期不改正的,由厅效能办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厅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厅代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或本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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