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闽人发〔2012〕111号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省人社厅直属各单位:
为激励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各级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发扬爱岗敬业、开拓进取的精神,在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中作出更大贡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94号),决定表彰一批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做好评选推荐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及名额
㈠评选推荐范围
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各级机关及其内设处(科)室、直属单位。
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在编工作人员。
副厅局级或者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干部不参加此次评选。五年内已经获得享受省部级以上(含)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此次评选,县处级干部不超过评选表彰名额的20%。
㈡评选推荐名额
此次人社部分配我省人社系统表彰名额为:先进集体2个、先进工作者2名。各地可分别推荐2个先进集体、2名先进工作者。为突出重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基层、窗口单位和一线倾斜,各地推荐上报对象应至少包含1个县级集体和1名县级个人。
二、评选推荐条件
㈠先进集体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落实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
2.坚持求真务实,勇于改革创新,推进工作有力度,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实效,工作成绩显著,经验突出,具有示范作用。
3.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强,工作作风过硬,党风廉政建设抓得好。
㈡先进工作者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精通本职工作业务,坚持改革创新,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爱岗敬业,完成工作任务出色,业绩突出。
3.职业道德高尚,热心服务群众,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㈠严格履行推荐程序。评选推荐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好中选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推荐对象产生程序是:
1.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推荐评选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推荐对象须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逐级上报,并在本单位和本地区公示7天。对经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调查核实,确属不具有先进性的应做出调整;经公示无异议的,各地各单位应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向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上报规定材料。
2.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征省人社厅党组意见后上报预选对象相关材料。
3.省人社厅党组根据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反馈意见,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由省评选办上报正式材料。
㈡严格条件,确保质量。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程序进行,认真把关,严格审查拟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把好事迹关,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把好条件关,严格甄别,突出典型,确保评选推荐质量,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㈢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㈣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1.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单位须在 8月 19日 前向省评选办上报推荐工作报告及推荐对象相关材料(附电子版),推荐工作报告中必须注明公示情况、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情况,以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报送材料用A4纸打印填报,填报要求见表格所附填表说明,具体报送材料如下:
(1)先进集体:推荐对象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事迹简介(300字以内)和《推荐对象汇总表》各1份;《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一式5份,推荐对象为企业的还须填报《企业征求意见表》一式5份。
(2)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事迹简介(300字以内)和《推荐对象汇总表》各1份;《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或《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一式5份。
2.省评选办于 9月 3日 前向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预选对象的有关材料。根据初审反馈意见,省评选办于 9月 14日 前上报推荐对象的正式推荐材料。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奖金和荣誉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联合组成福建省评选推荐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推荐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推荐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处。
联 系 人:陈 巧 0591-87516309
传真号码:0591-87553935
电子邮箱:rsc1307@126.com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事处
邮政编码:350001
相关附件可从省人社厅网站(www.fjlss.gov.cn)下载。
附件:福建省评选推荐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
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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