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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7〕361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动态调整《江苏省职业资格资质认定目录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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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7/10/31/art_57242_4736.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发〔2017〕361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7〕361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动态调整《江苏省职业资格资质认定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10-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动态调整《江苏省职业资格资质认定目录清单》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36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对接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现对我省公布的《江苏省职业资格资质认定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职业资格资质认定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清单公布之后,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项目。今后,凡新设项目职业资格,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统一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负责各自范围内职业资格资质认定管理。
二、完善强化职业资格资质认定目录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畅通职业资格资质认定投诉举报渠道。各地、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大力宣传职业资格改革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违规行为,向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举报,对督查发现、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发现一起,查出一起。
附件: 江苏省职业资格资质认定目录清单(共计140 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下载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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