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人社局
关于提高“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及办理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劳保〔2009〕127号
关于提高“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及办理
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9号)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8月起,我省提高“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及办理社会保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从2009年8月起,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服务期间,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为:全日制大专学历的1500元/月,其中,省财政支付1200元/月,市县财政支付300元/月;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1600元/月,其中,省财政支付1280元/月,市县财政支付320元/月。
二、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从2009年8月起,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统一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每月的工作、生活补贴。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市县“三支一扶”办缴纳,所需经费由所在市县财政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市县“三支一扶”办在“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各有关市、县、自治县“三支一扶”办统一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稽机构办理。同时,不再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办理商业医疗保险。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三支一扶 毕业生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9年5月7日印发
(共印4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