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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2529 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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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0 11: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如何计算?
[案例]130002529

你单位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一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一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 而另一方则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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