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59
  • Tax100会员 33471
查看: 644|回复: 0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浦征[2003]2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浦东新区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认证操作规程》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7-10 11: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浦征[2003]27号
文件名: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浦征[2003]2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浦东新区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认证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8-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浦东新区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认证操作规程》的通知
沪国税浦征[2003]2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浦东新区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认证操作规程》的通知
  沪国税浦征[2003]2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8月8日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随着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期取消,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越来越多。根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这些发票需经税务机关认证系统确认后才能作为企业入账抵扣当月增值税的合法凭证,加上“一窗式”申报模式的实行,税务机关和企业认证发票的工作量都很大。为此我局从去年开始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认证,实践证明能有效解决纳税人到税务局办税大厅认证发票的拥挤状况,方便纳税人办理专用发票认证事项。最后,国家税务总局就该项工作专门发文加以规范,市局沪国税稽[2003]49号文转发了市局文件。
  为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认证工作,根据总局的规定以及我局机构改革后的情况,区局对原《浦东新区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认证操作规程(试行)》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浦东新区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认证操作规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浦东新区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认证操作规程
  附件:2.沪国税稽[2003]49号(略)
  附件1:浦东新区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认证操作规程
  第一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认证是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采集系统”(或称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自行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通过网络等媒介传送至税务机关进行防伪认证的一种方法。
  第二条 纳税人必须使用经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测评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
  第三条 浦东新区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认证工作由区局征收管理处牵头协调,区局信息技术负责技术支持;各分局稽管科在所辖范围内具体管理,第一税务所具体操作,信息技术科在技术上配合。
  第四条 纳税人需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采集系统”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所得出书面申请,填写“浦东新区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认证申请核准表”(附表一)以及SHECA“单位证书申请(更新)表”(附表二),主管税务所核准后报分局稽管科。
  第五条 分管稽管科将各税务所上报的SHECA“单位证书申请(更新)表”及时传递给远程认证信息服务公司并会同信息服务公司和税务所落实对相关企业的业务培训和设备配置等事项。
  第六条 远程认证信息服务公司应将每批纳税人的培训情况和软硬件设备安装情况及时报相关税务分局,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滚动情况,主要是截止上月末已参加培训的企业名单,已培训但未安装设备的企业名单,已参加培训且已安装设备但未使用远程认证系统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 为纳税人设备安装完毕,人员培训合格后,由分局稽管科通知第一税务所添加新加入远程认证系统的企业档案。
  第八条 纳税人扫描录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经CA加密后传送到区局配置的应用服务器上,由区局自动即时分拣后传至各分局的认证前置机。区局服务器由区局信息技术处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各分局的认证前置机由各分局信息技术科负责日常运行维护。
  第九条 纳税人采用远程认证方式未通过的抵扣联,可持原件到税务机关办税“窗口”认证。
  第十条 各分局第一税务所应安排专人(须A、B角)在每个工作日从认证前置机读取数据到认证工作站进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加密后即时返回企业。
  第十一条 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返回的认证结果后,应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并按照抵扣联装订的有关规定与抵扣联一起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丢失的未认证的防伪税控抵扣联,不得采用远和认证的方式认证。如该笔进项税需申报抵扣,则按沪国税浦流[2002]17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远程认证的数据和办税“窗口”认证的数据由分局信息技术科负责采集到稽核系统。
  第十四条 分局第一税务所对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根据有关规定移送稽管科协查。
  第十五条 分局第一税务所应配合查账工作的需要提供被查企业的增值税抵扣联月度认证结果清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