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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总局 沪国税流[2004]1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市2004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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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4]19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总局 沪国税流[2004]1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市2004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市2004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4]1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市2004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4]19号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24日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359号)的精神,为加强对本市饲料产品的减免税管理,对2004年度的饲料产品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切实减轻本市饲料生产企业的负担,2004年对本市饲料产品质量年检仍采取按饲料大类进行抽检的办法,今年抽检的饲料大类为复合预混料。
  凡生产复合预混料的饮料生产企业,应及时按照市局沪税流[2001]35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将列入抽检范围的有关产品送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二、对未列入抽检范围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两大类饲料产品,各单位可将上述两类产品的免税有效期相应延长至2004年12月31日。同时,根据沪国税流[2003]152号文件的精神,自2004年1月1日起,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产品可不再设定免税截止日期。
  三、为做好复合预混料产品增值税征免的衔接,对原免税产品在产品送检期间,在2004年5月31日前仍暂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若在2004年5月31日前未办妥免税手续的,各单位对其暂免征收的增值税予以补征。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市饲料办出具的《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饲料产品审核表》的有效期终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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