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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十)
第十条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一)黄酒l吨=962升
(二)啤酒l吨=988升
(三)汽油l吨=1388升
(四)柴油l吨=1176升
(五)航空煤油l吨=1246升
(六)石脑油1吨=1385升
(七)溶剂油1吨=1282升
(八)润滑油1吨=1126升
(九)燃料油1吨=1015升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计算单位换算标准的规定。
与原实施细则第十条相比,本条增加规定了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中吨与升的换算标准。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黄酒、啤酒、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实行从量定额等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实际中,这些应税消费品可能是以吨或者升为计量单位,而吨是质量单位,升是体积单位,两者之间没有一定的换算规则,没有必然的可比性,必须引入密度才能完成换算,不同密度的物资,其换算标准是不同的。
为了便于税收征管,结合各种物资的一般密度,本条明确了黄酒、啤酒、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计量单位中吨与升的换算标准,即
黄酒1吨=962升;
啤酒1 吨=988升;
汽油l吨=1388升;
柴油l吨=1176升;
航空煤油1吨=1246升;
石脑油1吨=1385升;
溶剂油1吨=1282 升;
润滑油1吨=1126升;
燃料油1吨=1015升。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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