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时办结类)优惠办理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时办结类)优惠办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6年1月22日
市区各企业:
为全面落实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时办结类)优惠办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微型企业优惠办理
(一)政策规定:
1. 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 “个转企”企业,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操作规定:
1.“三免两减半”以成立月份起计算,超过36个月的,减免幅度为50%;超过60个月的,优惠期满。
2. 2016年新办企业,实行即报即备。
(三)资料要求: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WS014)
2、符合产业政策的微型企业预测表
(四)时间要求:
2016年3月底前完成优惠办理。
二、其他即时办结类企业优惠办理
(一)政策规定:
1.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农村家庭工业,下岗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3.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
4.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
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
(二)资料要求: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WS014)
2. 按《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的通知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
(三)时间要求:
2016年3月底前完成优惠办理。
附件2:符合产业政策的微型企业预测表-2016版(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