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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署税发[2001]343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农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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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831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署税发[2001]343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 署税发[2001]343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农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9-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农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1]34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5号),经国务院批准,对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国家计划内的农药及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2001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农药及原药的范围仅限于附件2、附件3所列品种;附件1所列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一律照章征税。

  二、进口单位应持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及有关单据,在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农药及原药增值税免税审批手续。主管海关应严格审核,确属列名免税品种的,按规定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税放行。

  三、各关现场操作时,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征减免税方式输入“特案”,采取人工输入相应的关税税率和增值税税率(零税率)。征免性质选择“国批减免”。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增值税税款保证金和关税的,准予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对符合规定的,所征保证金和税款准予退还。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1: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附件:
署税发[2001]34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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