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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黔人社发〔2018 〕19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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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贵州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黔人社发〔2018 〕19号
文件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9-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仍为19%,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仍为20%.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 继续按照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205号)文件规定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仍为0.7%,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仍为0.3%.
三、自2018年5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36号)规定的现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
四、执行上述三项社会保险降低费率的期限为一年,即降费率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五、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政策连续性。 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 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贵州省财政厅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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