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编号: |
筑人社通〔2019 〕20号 |
文件名: |
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废止《贵州省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9-02-11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局属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贵州省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厅〔2019〕16号)精神,决定自2019年1月24日起停止执行《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第十八条中“……未约定月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的,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加班前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的月平均工资的80%折算。……”这部分内容,请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1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