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67
  • Tax100会员 33471
查看: 558|回复: 0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89
2020-7-5 12: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8-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5-8-26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9号),我市自2015年9月1日起,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推行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9月1日起,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推行范围,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企业应使用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下同)作为出口发票,其出口离岸价格金额及币种等信息在备注栏内填写。
  二、请已纳入升级版的纳税人及时缴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2015年12月1日后,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停止使用。
  三、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纳入升级版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时,以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作为《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所规定的“出口发票”使用。
  特此通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