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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函[2015]12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华生个人建设同辉小区并销售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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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地税函[2015]124号
文件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函[2015]12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华生个人建设同辉小区并销售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5-09-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华生个人建设同辉小区并销售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15]12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华生个人建设同辉小区并销售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15]124号
  全文有效
  2015-9-14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黄华生个人房产转让适用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宁地税[2015]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免税。2008年,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该通知虽然取消了转让自用住房已居住年限等规定,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属于上位法,其第十二条规定的个人转让自用住房及转让原因或者目的,仍是财税[2008]137号等规范性文件正确适用所应遵循的精神。
  因此,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之精神,经研究,黄华生个人建设同辉小区并出售(包括并不限于住房)取得的应税收入,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相关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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