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33
  • Tax100会员 33471
查看: 632|回复: 0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闽工商企注[2015]205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89
2020-7-5 12: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编号: 闽工商企注[2015]205号
文件名: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闽工商企注[2015]205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9-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闽工商企注[2015]205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闽工商企注[2015]205号
  全文有效
  2015-9-15
  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全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15日
  全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现对全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作出如下规定。
  一、应当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制企业: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股50%以上的公司;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
  (三)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除外);
  (四)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
  二、可以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制企业:
  (一)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公司以外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公司的分公司;
  (三)省工商局决定适合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分公司。
  三、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按照省工商局作出的各设区市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登记本辖区内的公司制企业。
  四、省工商局对住所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的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省工商局此前印发的有关内资企业登记管辖规定中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