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福建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获得201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闽财税[2015]47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福建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获得201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闽财税[2015]47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23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福建省红十字会等16家获得201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福建省2015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