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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2014]25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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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财税[2014]25号
文件名: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2014]25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8-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4]25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4]25号
  全文有效
  2014年8月10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转发给你们,对第一条关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限额标准暂确定为每户每年9600元;对第二条关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扣减限额标准暂确定为每人每年5200元。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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