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闽财税[2014]39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闽财税[2014]39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2月30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32号),从2014年12月1日起,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
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洗选煤的折算率由各设区市财税部门在60%-80%的幅度内确定。
三、其他具体征管措施由省地税局制定。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跟踪调查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妥善解决改革运行中的问题,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地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