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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通州区城镇居民医保费用手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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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社保所申报的时间和时限

社保所每月1-20日(工作日)申报医疗费用,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申报。本年度票据丢失人员的医疗费用,于次年4月1日至4月30日(工作日)申报,停卡人员的医疗费用于次年4月1日至4月10日(工作日)申报。


二、社保所申报流程:

申报时需分别汇总普通门(急)诊大额费用和住院类医疗费用相关材料,并录入手工报销软件相应模块,分别打印《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一式两份并盖社保所印章,《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一式两份并盖社保所印章。携带生成的报盘文件和申报材料,到基本医疗保险综合业务受理和手工报销科办理手工报销手续。
(一)城镇居民普通门(急)诊费用申报
1、申报范围: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京政发〔2010〕38号、京人社办发〔2009〕13号、京医保发〔2010〕74号、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文件规定,城镇居民中无业人员和无保障老年人的就医,实行普通门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社保卡发放后须持社保卡就医实时结算,但以下几种情况发生的全额现金垫付费用,可纳入申报范围:
(1)新参保后未发社保卡或社保卡损坏、挂失期间,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以下简称《补换卡证明》)就医发生的费用。门急诊收据上须有医保标识:“医保类型”、“社会保障卡号”等有相应的医保信息;
(2)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社保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4)其他符合手工报销费用(如异地安置人员、符合医保规定本市外购药品的费用)。
2、申报材料(即整理顺序):
(1)《明细表》;
(2)社保卡;
(3)《审核表》;
(4)门诊收费票据;
(5)医疗保险处方底方、急诊处方底方(必须逐一划价或有明细单);
(6)新参保后未发社保卡或社保卡损坏、挂失期间,持《补换卡证明》非急诊就医的无业人员和无保障老年人,须提交“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证明”;
(7)门诊费用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8)报盘文件;
(9)如有北京市定点药店购药收据,需同时提供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外配处方、医保定点药店费用明细单;
(10)非本人定点医院就医的须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或急诊证明(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急诊诊断证明书);
(11)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须附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复印件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材料;
(12)异地安置人员情况以系统审批记录为准;
如参保人临时外出在外埠发生急诊费用,需社保所提供的说明(注明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外出原因、时间段、去往地点、急诊就诊经过)并加盖公章,并须提供就诊医院是否为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13)其它特殊情况下的相关有效证明,如外伤的需提供外伤详情经过等。
(二)住院类医疗费用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普通住院:
(1)申报范围: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京政发〔2010〕38号、京人社办发〔2009〕13号、京医保发〔2010〕74号、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文件规定,社保卡发放后须持社保卡就医实时结算,但以下几种情况发生的全额现金垫付费用,可纳入申报范围:
A、新参保后未发社保卡或社保卡损坏、挂失期间,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以下简称补换卡证明)就医发生的费用;
B、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社保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C、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D、其他符合手工报销费用(如异地安置人员、外出期间异地急诊)。
(2)申报材料(即整理顺序):
A、《明细表》;
B、社保卡;
C、《审核表》;
D、住院收费票据;
E、诊断证明书,非本人定点医院就医的须附急诊诊断证明书;
F、住院费用结算单(汇总明细清单);
G、医疗机构出具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异地费用除外);
H、报盘文件;
I、本市内转院住院治疗的,请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J、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须附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复印件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材料;
K、异地安置人员情况以系统审批记录为准,外埠费用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如参保人临时外出在外埠发生急诊费用,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书、社保所提供的说明(注明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外出原因、时间段、去往地点、急诊就诊经过)并加盖公章,同时须提供就诊医院是否为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L、其它特殊情况下的相关有效证明, 如有外院检查治疗的须附外院检查治疗证明,外伤的需提供外伤详情经过和住院病历复印件等。
2、急诊留观:
(1)申报范围: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京政发〔2010〕38号、京人社办发〔2009〕13号、京医保发〔2010〕74号、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文件规定,社保卡发放后须持社保卡就医实时结算,但以下几种情况发生的全额现金垫付费用,可纳入申报范围:
A、新参保后未发社保卡或社保卡损坏、挂失期间,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以下简称补换卡证明)就医发生的费用;
B、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社保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C、其他符合手工报销费用(如异地安置人员、外出期间异地急诊)。
(2)申报材料(即整理顺序):
A、《明细表》;
B、社保卡;
C、《审核表》;
D、急诊留观收费票据;
E、急诊留观证明;
F、医疗保险处方底方、急诊处方底方(必须逐一划价或有明细单);
G、费用明细清单;
H、医疗机构出具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异地费用除外);
I、报盘文件;
J、本市内转院住院治疗的,请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K、异地安置人员情况以系统审批记录为准,外埠留观费用须提供留观病历复印件;
如参保人临时外出在外埠发生急诊费用,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书、社保所提供的说明(注明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外出原因、时间段、去往地点、急诊就诊经过)并加盖公章,同时须提供就诊医院是否为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L、其它特殊情况下的相关有效证明,如外伤的需提供外伤详情经过和留观病历复印件等。
3、门诊特殊病:
(1)申报范围: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京政发〔2010〕38号、京人社办发〔2009〕13号、京医保发〔2010〕74号、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文件规定,社保卡发放后须持社保卡就医实时结算,但以下几种情况发生的全额现金垫付费用,可纳入申报范围:
A、新参保后未发社保卡或社保卡损坏、挂失期间,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以下简称补换卡证明)就医发生的费用;
B、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社保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C、其他符合手工报销费用,如异地安置人员。
(2)申报材料(即整理顺序):
A、《明细表》;
B、社保卡;
C、《审核表》;
D、门诊特殊病收费票据;
E、医疗保险处方底方、急诊处方底方(必须逐一划价或有明细单);
F、费用明细清单;
G、医疗机构出具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异地费用除外);
H、报盘文件;
4、家庭病床:
(1)申报范围: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京政发〔2010〕38号、京人社办发〔2009〕13号、京医保发〔2010〕74号、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文件规定,社保卡发放后须持社保卡就医实时结算,但以下情况发生的全额现金垫付费用,可纳入申报范围:
新参保后未发社保卡或社保卡损坏、挂失期间,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以下简称补换卡证明)就医发生的费用。
(2)申报材料(即整理顺序):
A、《明细表》;
B、社保卡;
C、《审核表》;
D、家床费用收据(加盖“家床”章);
E、家庭病房诊断证明(写明疾病诊断及建床的起止时间);
F、检查治疗费用明细(加盖“家床”章);
G、北京市医疗保险处方(加盖“家床”章);
H、医疗机构出具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
I、报盘文件;
J、其它特殊情况下的相关有效证明,如外伤的需提供外伤详情经过和家庭病房病历复印件等。


其它特殊情况下的相关有效证明:如有外院检查治疗的须附外院检查治疗证明;外伤的需提供外伤详情经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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