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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120000306 出口退税业务中自产产品与外购产品是否受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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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20000306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行业]120000306
文件名: [行业]120000306 出口退税业务中自产产品与外购产品是否受比例限制?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出口退税业务中自产产品与外购产品是否受比例限制?
[行业]120000306

1、对于外购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的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第一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所述四种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规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2、有关比例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第三条规定,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 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48号)第一条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无论是否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不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可以看到,对于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外购产品的审批,不再上报省级国税局审批,只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即可。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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