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与发票一起退回怎样开红字发票?
[案例]13000105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该发票应退回购货方认证。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