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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稳定就业补贴办事指南
【申请人】
用人单位
【实施主体】
区县人力社保局
【管理权限】
区县人力社保局初审,市人力社保局复核。
【设定依据】
1、《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用于下列支出:(七)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培训和岗位补贴等预防失业的补贴。
2、《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16号) 一、补贴种类及标准。(二)社会保险补贴。对依法与大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签订或续订长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签订或续订人数,依据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7.3%、失业保险2%单位缴费部分的补贴。其中:签订或续订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年期限补贴;签订或续订10年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二年期限的补贴。
【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两年,不欠缴失业保险费;
2、连续两年裁员均少于50人或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
3、用人单位依法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职工签订或续定五年以上(含五年)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满六个月;
5、职工未同时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办理材料及办理流程】
第一步:用人单位与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满六个月后,于次月向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填写《稳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稳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市属用人单位须由集团(总公司)出具意见。申请时一并提交如下材料:
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仅首次申报提供);
2、签订或续订的劳动合同书(仅首次申报提供);
3、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签订名册或续订变更名册,信息系统中合同续签信息不连续的还需提供此次合同前一次的合同签订或续订变更名册(仅首次申报提供);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仅首次申报提供);
5、申报年度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申报补贴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
6、新签订长期合同人员的社会保险增加名册和补征集名册(仅首次申报提供);
7、上年度的劳动工资超级汇总表和12月份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首次申报补贴和首次申报补贴年度的次年提供);同一批次,申报补贴人数与前次申报补贴人数不一致的,需填写《稳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减少花名册》;
第二步: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并经市人力社保局复核后,市人力社保局将资金一次性拨付用人单位。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规定时限】
无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办理地点】
区县人力社保局
【联系电话】
022-12333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监督】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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