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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发[2008]10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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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发[2008]106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发[2008]10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0-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8]10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8]106号
  全文有效
  2008-10-7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七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税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照本办法规定享有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及下属的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是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开本单位所掌握的政府信息,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公开义务人掌握的、与公开权利人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应以主动公开方式或者依申请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特殊事项外,一律予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及时准确、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利于监督的原则。纳税人申请获得政府信息时,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信息网站、新闻媒体,同时利用好系统内已有的门户网、内部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信息平台。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第七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社会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公开义务人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三)办税流程、征管规定、涉税申请文书及表格等;
  (四)稽查工作流程等稽查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五)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核定、个体工商户核定依据和程序,并逐步公开核定结果;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
  (八)法律救济渠道及文明服务承诺;
  (九)企业欠税信息情况;
  (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或公开义务人认为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公开权利人可通过申请方式获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承担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的义务。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一般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信息将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信息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税务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以上信息,如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以向特定对象公开,或第(二)、(三)、(四)项所列信息的权利人、相关当事人书面同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仍应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第十一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一节 单位、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成立本级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税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省局办公室是全省地税系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在全省地税系统和省局机关的实施。省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省局办公室,设兼职工作人员,在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局内各部门设立政府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的办理并向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信息传递工作。省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以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负责具体承办省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对上级机关下发的以及本机关产生的政府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三)受理和处理公开权利人通过文书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批转相关部门提供依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的内容;
  (四)编制及维护、更新省局机关在省政府信息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本机关有关部门保管、维护、更新政府信息的工作进行指导;
  (六)对下级公开义务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节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管理
  第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税务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税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要按照高度集中、突出重点、信息共享的原则,实现所有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网上公开及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公开义务人要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事项如发生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在网站上公告并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文件执行或制作部门应将本单位制发或转发的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文件,自印发或转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传送给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公开。制发及转发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文件,如因特殊情况,暂时不宜公开或者需延期公开的,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接到文件制作部门传来的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负责在政府网站、税收服务处负责在地税门户网站发布。情况特殊的,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期公开,但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要按业务主管范围以及政府信息分工,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并在进行公文执行、办理审批的同时须提出公开与否的意见,报主管局长进行保密审查,签批后主动、及时送交信息公开机构(办公室、税收服务部门)进行公开;对政府信息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已变更的内容,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和税收服务处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对未提出公开意见和未经保密审批的,公开机构不得公开。如果公开造成后果的由文件呈办、制作部门、公开办公室按分工承担法律及相关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室、税收服务部门)的联系。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参照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税收服务部门应按照同步更新的原则,及时将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在本局门户网站、办税服务中心公开。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网站的政府信息与省局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要逐步做到同步更新。
  第二十一条 对未进行复议或者诉讼的税收违法案件,公开义务人应在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的15日内公开;对纳税人进行复议、诉讼,而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做出维持决定的,公开义务人应在收到决定的1个月内公开。税收违法案件的公开,应报公开义务人的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三节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般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公开权利人所属各市(州)、县(市、区)的地方税务局受理(纳税人:以经营地为准;非纳税人:以户口所在地为准)。公开权利人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门户网站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对程序和手续进行解答。
  第二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信息公开或者要求开具涉税证明的,需要填写《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送交公开义务人的申请受理机构。公开权利人办理前款事项,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否则受理机构不予受理。公开义务人在受理点免费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文书,并在本单位网站上设置可供下载的申请文书范本。
  第二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电话了解公开义务人有关税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税务登记、税费缴纳等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受理机构不予受理。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上述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纳税人的,应分别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信息公开,应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公开权利人补充后经公开义务人初步审核,予以受理。
  第二十七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公开义务人应根据下列情况自正式受理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给予书面答复。情况特殊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取该税务信息的途径,或者直接提供相关信息内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告知掌握该信息机关的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或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由部门负责人进行保密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相关部门或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需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有关涉税证明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涉税证明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省局办公室可参照政务公开考评的有关规定,对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策法规部门的税收执法检查范围,检查结果可作为考评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办公室及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接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督促各部门改进和完善公开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监察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对公开义务人公开、部分公开或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和部门,由上级机关或本机关的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予以纠正,并可通报批评;对公开过程中造成执法过错的,依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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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信息的用途
  
  以下内容由税务机关填写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意见

  


  
承办单位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意见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地税告〔 〕 号
  ——————————:
  您(单位)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于 年祟海 月 日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对您(单位)提出的申请答复如下: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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