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需带什么资料?
[案例]130001046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三)项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第一条(四)项规定,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二、申请出具红字通知单应先在防伪税控系统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财务专用章,连同下列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购货方拒收证明或销货方书面材料; 4、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原件; 5、《申请单》的电子数据。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