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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每日问答(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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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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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 14: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石家庄税务
标题: 12366每日问答(7月2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DUyMjg5MQ==&mid=2651727031&idx=2&sn=744936aa5d35617c0fa3c813594b1487&chksm=80b59cd3b7c215c5ba53d4935a7dcfe9c2c886d66c3b87d6df832591c7d3f4000e72122fe84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02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7 16:51 编辑

01

企业的资产损失是否还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02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扣除,购进的时间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03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编辑设计:石家庄税务
来源:石家庄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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