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查发票发售情况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8]211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查发票发售情况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8]211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1994年实行新的税制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国税局先后下发了各种文件,明确规定了发票发售的政策法规。但几年来,在发票发售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单位发票管理制度不完善、手续不健全、责任不明确,造成发票内部管理混乱。为了进一步搞好发票源泉控制,堵塞漏洞,保证发票发售管理环节严密有序,市局决定从12月5日至12月20日在全市开展一次发票发售情况的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是售票窗口,包括局售票窗口、税务所售票窗口、长海县驻连办事处售票窗口,均属受检范围之内。
二、检查方法
采取基层局自查和市局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自查为主,自查自纠,从而增强票管理人员自觉管好发票的意识。在自查的基础上,市局将对发票发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以促进基层局发票发售管理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
三、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发票发售环节政策法规、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的落实情况。
(一)检查核发《发票领购簿》情况。检查单位和个人在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时,是否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购买发票通知书》、经办人身份证、纳税人单位财务印章、《领取发领购簿申请书》。
检查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证明外,是否还提供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刻有纳税人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的印章、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检查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提供资料情况。再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提供了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购票员身份证、《领取发票申请单》、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
(三)检查发票交验情况。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发票;开具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检查纳税人领购的每本专用发票是否只限于两个月使用,并坚持期满后对已开具专用发票存根联和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予以注销。
(四)检查限量供应情况。检查是否按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发售发票。在确定限量时,是否做到对一些使用量较大的单位,以一个月量为限,按月领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的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领购,每次一本,两本以上的由发票科长签字;五本以上由主管局长签字。
(五)检查发票领购登记情况。检查是否指定税务干部承办发票管理业务,设专人发放,专人登记;是否坚持在发票计算机管理的初期实行“双轨制”,即:计算机操作和手工登记《纳税人领购发票分户台帐》相结合。并按日汇总登记《发票发售分户日记帐》、《发票发售分类日记帐》;检查购票员、审核员(交验员)、售票员是否按规定在《领取发票领购单》、发票交验报告表、发票工本费收据、《纳税人领购发票分户台帐》上签字。
(六)检查加盖条形章情况。是否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上加盖刻有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的“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的印章,经查验无误后才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
四、几点要求
(一)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发票发售管理的检查,妥善安排,对发票发售窗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发票发售、领购环节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从而保证新税制改革的深入进行。
(二)检查发票发售工作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1995]101号)、国税发[1996]136号),以及省、市国税局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为政策依据。查深、查细、查出成效。达到以票管税、监控税源、强化管理的目的。
(三)各局的自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25日前报市局发票管理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