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沈地税个[1999]87号 |
文件名: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个[1999]87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税收征管规定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9-04-27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税收征管规定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9]87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沈阳市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税收征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基层局于1999年5月13日前,会同公安部门和有关协税护税人员,对娱乐服务单位的高收入临时服务人员和从业人员应纳税人数、税额进行一次重新核定。
2.娱乐服务单位应于1999年5月13日前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沈阳市餐饮、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和从业人员核定簿》。
3.餐饮、娱乐服务业的厨师、大堂经理、领班等从业人员纳税时,税务机关应开具完税证(从业人员不使用纳税证)。
4.各基层局要认真落实市局通知中的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搞好重新核定工作,对不认真执行规定的娱乐服务单位必须按规定处罚。市局将不定期的对各基层局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5.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