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第81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第81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15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使我市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协查工作有效、有序地开展,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地区间的协作和配合,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案件协查工作,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案件协查,是指一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受另一个地区税务机关的委托或按上级税务机关的布置,对涉嫌偷税、虚开发票等不法行为进行查证和处理。
第二条 协查有县级及县级以上同级税务机关之间进行。
各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局长批准,就案件查处过程中需展异地协查的问题,向相关地区的同级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函中必须详细列明协查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征收分局负责受理案件协查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本单位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由征管科组织进行。
稽查分局收到的案件协查函件,应及时转送市局,由市局交主管征收分局查办。
重大案件的协查,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局须将发出的案件协查信函和受理的协查案件登记造册。
稽查分局发出的协查函件由综合业务负责登记管理。
第五条 征收分局直接受理的异地同级税务机关协查案件,须报主管局长签批,转交承办部门实施协查。受理的协查工作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协查后,填制《案件协查逾期情况报告书》,报市局批准后,通知寻方税务机关,并做出具体联系记录。
征收分局受理市局交办的协查案件,由市局稽查局(处)填制《案件协查交办单》,交分局签收,主管局长批办。受理的协查案件应在指定日期内完成。协查后,将协查情况以《案件协查专题报告书》形式反馈市局,协查结果按市局《案件协查交办单》中的规定程序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工作的,填制《案件协查逾期情况报告书》,上报市局。
第六条 案件协查工作,以函件反映的问题为线索,实行专案查处,查处不受年内检查次数、业务所属年度限制。
案件协查工作结束后,须将有关资料编立成卷,存档备查。
第七条 各分局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的并已确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如涉及本单位税务行为相对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应向涉案人当地税务机关发出通知书,寄送已定性为虚开的书面证明。
第八条 对协查数额价税合计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由分局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协查报告》,经主管局长审批后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组织协查。
价税合计在5000万元以下的,但市局认为需要组织协查的,可直接组织协查。
第九条 查处协查案件,须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受理协查案件,应就对方税务机关委托协查的全部事项或市局《案件协查闪办单》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查证。不得推诿、敷衍,更不得拒绝。对协查工作中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案情、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征收分局每半年终了后十日内、稽查分局在年度终了后十日内向市局报送《协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第十二条 市局将定期对各单位协查工作的查证时间、查处质量、回复率、资料整理、报表上报等指标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市局稽查局(处)具体负责全市协查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协查函
2、涉票案件协查函
3、发出协查函登记台帐
4、案件协查交办单
5、案件协查专题报告书
6、回复函
7、案件协查逾期情况报告书
8、案件协查工作登记台帐
9、协查工作情况统计表(一)
10、协查工作情况统计表(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