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在90天期限内交给对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13000107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对此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是有效的,但购货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你单位也不得重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