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污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费等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及抵扣吗?
[案例]1300017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如该污水处理设备的销售方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调试服务的,为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如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情形的,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