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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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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财预[2004]91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财预[2004]91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4-03-1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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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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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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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财预[2004]91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财预[2004]91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返还的增值税款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和用于解决狱(所)政设施维修的具体比例,由省监狱管理局依照本文所转发文件另行确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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