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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政发[2009]15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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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丹政发[2009]15号
文件名: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政发[2009]15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4-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优惠政策》的通知
丹政发[2009]15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优惠政策》的通知
  丹政发[2009]1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优惠政策》业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优惠政策
  为加快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建设和发展,鼓励中外投资者入驻基地,尽快把仪器仪表产业培育成我市的支柱产业,打造中国仪器仪表生产基地,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入驻基地企业,政府给予注册资本10%的补贴;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且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另增加5%的补贴。
  二、入驻基地企业可以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也可先租后购。其中租用基地提供的标准厂房,前2年免收租金,后3年按基地厂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如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只收取建筑成本。
  三、入驻基地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5年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四、对入驻基地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由权威专家领衔的重点实验室,给予30~5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并按其实验设备或工程建设投入,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实验室,3年内免收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五、对基地内企业免收市级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为入驻基地的企业协调解决流动资金贷款。
  七、对入驻基地企业发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由基地管委会给予适当补贴。
  八、对入驻企业新购置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贷款利息,由基地管委会给予贴息2年。
  九、基地管委会为每户入驻基地的企业提供2套住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领衔专家免费使用2年。
  十、基地内新设企业的申办和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由基地管委会会同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代办制”。基地管委会负责对基地内企业实行全方位服务。
  十一、2009年12月31日前入驻基地的企业,政府给予注册资本15%的补贴;对入驻企业新购置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贷款利息,由基地管委会给予贴息3年;基地管委会为每户入驻基地的企业提供3套住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领衔专家免费使用2年。
  十二、本政策由丹东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管委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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