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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总局 大国税函[2009]13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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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函[2009]132号
文件名: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总局 大国税函[2009]13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总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9]13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9]13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8日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家电下乡、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为确保大连地区从2008年12月1日到2012年11月底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7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优化纳税服务,为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2009年6月5日至7月5日为全国范围内“家电下乡宣传月”,由于家电下乡活动为期四年,因此市局要求各局充分利用“宣传月”有利时机,通过在纳税服务厅、触摸屏、网站以及当地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现行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与缴销等环节为家电下乡经销户提供便利条件,开通“绿色通道”,努力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强化发票管理,督促家电下乡经销户向农民开具发票。由于发票是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应具备的关键凭据,各局应加强对家电下乡经销户发票开具的监管,督促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确保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及时取得真实、合法的发票,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税源管理,积极落实有关规定。各局要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规定,切实履行税收监管职责,尤其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经销商,要严格执行总局16号令规定,做好“以票控税”、“月税月清”工作,依法征税,堵塞税收漏洞。
  四、建立跟踪检查机制,严厉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各局要积极建立对发票使用管理的跟踪检查机制,尤其对参与家电下乡活动的经销商有针对性地进行发票管理规定的宣传讲解和检查跟踪,应适时开展发票的检查活动,加大打击利用发票违规违法行为的力度,及时查处真票虚开、转借代开、阴阳票以及使用伪造发票等违法行为,确保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局要对家电下乡活动中的税务登记办理、发票发售、交验、税款征收等情况进行及时统计,对涉及家电下乡的举报案件,要及时查处,防止和纠正骗补、逃税等违法行为。
  附件:
  1.《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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