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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9]21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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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函[2009]217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9]21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9-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21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217号
  全文有效
  2009.09.09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管理,进一步增强对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认识。加强股权转让管理对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完善股权转让政策、调节高收入群体、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加强与工商部门配合,全面掌握股权转让信息。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与当地工商管理等部门取得联系,全面掌握本地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主动商请工商部门协助提供近年股权变更的登记信息,定期传递股权变更的登记信息。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将股权转让信息列入日常征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常抓不懈,并利用所掌握的信息情况与纳税人开展约谈工作;要研究和探索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工作的规律性,及时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上级机关制定政策和管理办法提供参考依据。、
  四、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前,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时,应主动自行到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不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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