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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政办发[2009]8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盘锦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依法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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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盘政办发[2009]89号
文件名: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政办发[2009]8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盘锦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依法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9-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盘锦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依法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8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盘锦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依法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8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9月1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税局《盘锦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依法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盘锦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依法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规范全市房屋出租市场秩序,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依法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136号)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以市、县(区)政府为主导,以多部门协作综合治理为手段,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公平税负、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目的,以各项税收和行政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范房屋租赁双方涉税行为为重点,大力整治个人房屋出租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使个人房屋租赁市场税收纳入正常征管轨道,确保个人房屋租赁税收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地方税收收入。
  二、工作内容
  (一)清理整顿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城市和建制镇的所有个人出租房屋行为均在清理整顿范围内。
  (二)清理整顿时限
  从2007年1月1日起始,对个别房屋出租收入金额巨大,偷逃税性质严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清理整顿主要税种
  本次清理整顿税种主要包括与出租房屋行为相关的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调查掌握个人出租房屋数量情况。对辖区内所有出租房屋开展全面检查,将房屋租赁信息造册登记,做到无一遗漏,全面掌握出租房屋数量情况。
  (二)及时更新征管信息资料。全面、详实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及时录入、更新征管系统;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督促其尽快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三)全面清缴房屋租赁税费。对尚未纳入管理或拖欠房屋租赁税收的出租房屋业主,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督促其及时缴纳。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房屋出租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个人房屋租赁市场税收征管。
  (四)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通过清理整顿工作,查找我市在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同时,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改进和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为宣传部署阶段(9月20日至9月30日)
  各县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明确相关政策和目标任务;组织地税、财政、公安、工商、国土、房产等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安排部署具体工作任务;充分做好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第二阶段为清理整顿阶段(10月10日至11月30日)
  1.调查摸底。各县区要以街道(镇)为单位统一部署,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地税基层分局(所)抽调人员组成小组,进行拉网式摸底调查,采集信息、核定税额,逐户下发税收缴纳通知单。对各居住小区、市场要依靠物业公司和市场管理部门进行重点清查。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及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增加税源信息获取渠道,建立税源信息传递机制。
  2.征收税款。地税部门要依据房产、公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税收征管信息,逐户进行核实清查,确保查补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建立举报监督机制。清理整顿期间,各县区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对申报不实、故意隐瞒不报等情况,一经核实,依法惩处并予以曝光,同时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三)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 (12月1日至12月15日)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县区政府要对此次清理整顿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认真总结。主要包括清理整顿的户数、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数、增收税款金额,以及部门协作机制的发挥落实情况等。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和研究,查找工作不足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报告以书面形式,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个人房屋出租税收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此次税收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盘锦市个人房屋出租税收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刘家升、陈斯来任组长,市地税局局长蒋景晨任副组长,市财政、公安、国土、工商、房产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蒋景晨兼任,市地税局副局长杜风海任副主任。各县区和街(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清查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建立考核制度,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有效开展。
  (二)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各级地税、公安、城管、房产、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地税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征收查处力度。公安机关要建立和完善房屋出租治安备案登记制度,并与地税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协助地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涉税犯罪,对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核实或核定税额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房产部门要及时提供房屋权属信息。工商部门要及时全面提供各类出租房屋合同签订及相关登记信息。逐步完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网络,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作用,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精心组织,整体推进。各县区要把此次个人房屋出租税收清理整顿工作与强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相结合,与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和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相结合,与宣传诚信守法经营、曝光违法案件相结合,与整顿税收秩序、优化税收环境工作相结合,切实加强对重点问题、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具体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整顿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税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四)保障经费,加强宣传。要加大清理整顿工作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可按清理整顿入库房产税额的10%安排清理整顿工作经费,用于参与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生的费用支出。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争取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为此次个人房屋出租税收清理整顿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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