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07
  • Tax100会员 33208
查看: 469|回复: 0

[案例]130002070 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说“自用摩托车、汽车、游艇”是什么意思?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6-29 11: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说“自用摩托车、汽车、游艇”是什么意思?
[案例]130002070

细则第二十一条是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解释,可以这样理解,购入的设备,只要不是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就可以抵扣。 如购入某一设备,取得增值税税专用发票,其用途单一用于产生产品,无疑,其进项税额按规定可以抵扣; 如该项设备生产部门和福利部门同时都需要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进项税额同样可以抵扣; 但如果这项设备就是单一的供福利部门使用,进项税额就不得抵扣了。 从例子中不难看出,购入混用的固定资产取得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贵公司在此所述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说“自用摩托车、汽车、游艇”是什么意思?”转型后的增值税,主要变化是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摩托车、汽车、游艇是企业的固定资产,购入这些运输工具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也应抵扣。 但为了堵塞因抵扣固定资产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原则地规定,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指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购入的用于公务应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等也是不得扣除进项税额的。 但贵公司购置除应征消费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车辆,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