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禁设备和摄像头监控设备等入账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案例]13000187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安装的门禁设备和摄像头等监控设备属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的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