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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9〕27号 市人社局关于发布201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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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9 11: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90828093638401&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9〕27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9〕27号 市人社局关于发布201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8-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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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社局
市人社局关于发布201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9〕2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引导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发布201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全市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上线为12%,下线为3%
  二、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参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可在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可在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基准线。
  三、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参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约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四、关于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201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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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9〕27号  发表于 2021-3-12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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