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是否降低了条件?
[案例]130001436
根据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